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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7
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通知其家屬及妥為
        處理,並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法務部及本署報告。本署並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27
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通知其家屬及妥為
        處理,並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法務部及本署報告。本署並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27
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妥為處理並立即以電話或傳真
        向法務部及本署報告。本署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