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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4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
        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
        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24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
        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
        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