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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3
二十三、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
        考核,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23
二十三、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
        考核,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