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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2
二十二、為激勵役男服勤之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服勤單位應依規定
        實施勤務督導。
        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或管理幹部對
        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22
二十二、為激勵役男服勤之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服勤單位應依規定
        實施勤務督導。
        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或管理幹部對
        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