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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1
二十一、服勤單位應對所屬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
        商及輔導;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
        進役男,並務使其能適應新環境。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21
二十一、服勤單位應對所屬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
        商及輔導;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
        進役男,並務使其能適應新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