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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0
二十、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分發後一個月內辦理折抵役期事宜,並報由本署
      審查核定。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依役男退役之月份造具退役
      名冊,報由本署彙送內政部核發退役證明書,於服役期滿時轉發役
      男。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20
二十、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分發後一個月內辦理折抵役期事宜,並報由本署
      審查核定。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依役男退役之月份造具退役
      名冊,報由本署彙送內政部核發退役證明書,於服役期滿時轉發役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