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 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規劃 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各分署,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司法行政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 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規劃 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各分署,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司法行 政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 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規劃 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負責役男之服勤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