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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
      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規劃
      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各分署,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2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司法行政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
      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規劃
      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各分署,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2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司法行
    政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需用機關為法務部,相關業務除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
      人力需求,應報由法務部核轉外,其餘均由本署辦理,並負責規劃
      及對服勤單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服勤單位為本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負責役男之服勤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