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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9
十九、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
      將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
      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9
十九、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
      將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
      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