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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6
十六、集中住宿之役男,應遵守宿舍管理規定,不得任意喧嘩、酗酒、賭
      博、留宿外人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
      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存放
      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6
十六、集中住宿之役男,應遵守宿舍管理規定,不得任意喧嘩、酗酒、賭
      博、留宿外人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
      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存放
      違法(禁)或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