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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4
十四、役男服役期滿或提前退役、停役,發給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
      件,除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章及管理幹部名條繳回服勤單位
      外,其餘服裝均免予收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4
十四、役男服役期滿或提前退役、停役,發給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
      件,除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章及管理幹部名條繳回服勤單位
      外,其餘服裝均免予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