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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2
十二、役男服勤時,應恪遵服勤單位所定勤務規定,並隨身攜帶役
      男身分證;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
      途。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2
十二、役男服勤時,應恪遵服勤單位所定勤務規定,並隨身攜帶役
      男身分證;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
      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