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2
十二、役男服勤時,應恪遵服勤單位所定勤務規定,並隨身攜帶役 男身分證;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 途。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2
十二、役男服勤時,應恪遵服勤單位所定勤務規定,並隨身攜帶役 男身分證;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 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