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0十、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
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或必要時得予以
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遇有特殊或臨時勤務需要延
長服勤,事後予以減免服勤時數,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
施。
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服勤單
位事先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核給差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