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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8
八、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
    容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者之
    安全。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8
八、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
    容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者之
    安全。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8
八、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
    容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者之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