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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6
六、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醫師、律師或宗教師列席諮詢。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6
六、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醫師、律師或宗教師列席諮詢。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6
六、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醫師、律師或宗教師列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