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總務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總務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總務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少觀所輔導員。
(五)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
(六)教區(輔導)科員。
(七)教誨志工。
(八)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