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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收容人所提申訴事件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12
十二、收容人所提申訴事件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13
十三、收容人所提申訴事件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