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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8
八、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
    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符合接見條件者所
    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
    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8
八、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
    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符合接見條件者所
    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
    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8
八、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
    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於檢
    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以
    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