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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7
七、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7
七、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7
七、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