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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6
六、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飲食、物品,但身
    分不明者,不予受理。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6
六、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飲食、物品,但身
    分不明者,不予受理。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6
六、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飲食、物品,惟須
    依照本監訂定之登記及接見時間表,每人每梯次限辦理一人為原則,
    但身分不明者,不予受理。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6
六、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飲食、物品,但如
    發現有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