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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4
四、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
    ,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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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
    ,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4
四、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
    ,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