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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3
三、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考核期間不得送入飲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考核期間不得送入飲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考核期間不得送入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