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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2
二、為防止夾藏、夾帶或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及維護監獄紀
    律,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應經檢查,其種類、數量及送入處理之原則
    ,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及水果為限,每次不得
      逾二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之飲食,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
      或未經煮熟之食物)。
(二)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例如:
      1.茶葉、茶包。
      2.結晶狀或粉狀食物(如鹽、糖、奶精、咖啡、調味料等)。
      3.流質、勾芡、冰凍及未煮熟之食物(如菜湯、飲料、果凍、布丁
        、仙草、生魚片、沙拉、涼麵…等)。
      4.魚、肉、海鮮及蔬菜類食物未經切、剁、去殼處理者。但由送入
        者切片、切段、剁塊、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堅果類食品未去殼者(如花生、瓜子、開心果等),但由送入者
        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6.未經去除包裹物及未切開、撥開之米、麥類製品(如粽子、米糕
        、蔥油餅、蛋餅、米腸、壽司、春捲、餡餅...等),但由送入
        者去除包裹物及切開、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7.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8.水果經切開、撥開或去殼後,可准予送入。(如蘋果、梨子、橘
        子、柚子、芭樂…等)其水果種子過大者應予以先行去除(如榴
        槤、芒果)。
      9.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
        再食用」之食物。
     10.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職員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如
        :麵包、包子、肉丸、燒賣、水餃、蛋糕及附有包裝之食物…等
        )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
      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四)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柺杖、眼鏡等,眼鏡以塑膠鏡框及安
      全鏡片為原則),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
      窗口送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2
二、為防止夾藏、夾帶或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及維護監獄紀
    律,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應經檢查,其種類、數量及送入處理之原則
    ,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及水果為限,每次不得
      逾二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之飲食,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
      或未經煮熟之食物)。
(二)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例如:
      1.茶葉、茶包。
      2.結晶狀或粉狀食物(如鹽、糖、奶精、咖啡、調味料等)。
      3.流質、勾芡、冰凍及未煮熟之食物(如菜湯、飲料、果凍、布丁
        、仙草、生魚片、沙拉、涼麵…等)。
      4.魚、肉、海鮮及蔬菜類食物未經切、剁、去殼處理者。但由送入
        者切片、切段、剁塊、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堅果類食品未去殼者(如花生、瓜子、開心果等),但由送入者
        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6.未經去除包裹物及未切開、撥開之米、麥類製品(如粽子、米糕
        、蔥油餅、蛋餅、米腸、壽司、春捲、餡餅...等),但由送入
        者去除包裹物及切開、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7.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8.水果經切開、撥開或去殼後,可准予送入。(如蘋果、梨子、橘
        子、柚子、芭樂…等)其水果種子過大者應予以先行去除(如榴
        槤、芒果)。
      9.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
        再食用」之食物。
     10.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職員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如
        :麵包、包子、肉丸、燒賣、水餃、蛋糕及附有包裝之食物…等
        )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
      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四)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柺杖、眼鏡等,眼鏡以塑膠鏡框及安
      全鏡片為原則),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
      窗口送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2
二、為防止夾藏、夾帶或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及維護監獄紀
    律,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應經檢查,其種類、數量及送入處理之原則
    ,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送入之飲食,以食品、菜餚及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
      損收容人健康之飲食,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中藥成分或未
      經煮熟之食物)。
(二)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例如:
      1.茶葉、茶包。
      2.結晶狀或粉狀食物(如鹽、糖、奶精、咖啡、調味料等)。
      3.流質、勾芡、冰凍及未煮熟之食物(如菜湯、飲料、果凍、布丁
        、仙草、生魚片、沙拉、涼麵…等)。
      4.魚、肉、海鮮及蔬菜類食物未經切、剁、去殼處理者。但由送入
        者切片、切段、剁塊、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堅果類食品未去殼者(如花生、瓜子、開心果等),但由送入者
        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6.未經去除包裹物及未切開、撥開之米、麥類製品(如粽子、米糕
        、蔥油餅、蛋餅、米腸、壽司、春捲、餡餅...等),但由送入
        者去除包裹物及切開、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7.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8.水果經切開、撥開或去殼後,可准予送入。(如蘋果、梨子、橘
        子、柚子、芭樂…等)其水果種子過大者應予以先行去除(如榴
        槤、芒果)。
      9.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
        再食用」之食物(如蛋糕)。
     10.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職員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如
        :麵包、包子、肉丸、燒賣、水餃…等)
(三)收容人須事先打報告經核准後,寄(送)入必需物品之規定:
      1.內衣(以白色無領為限)、內褲、毛巾(素面素色為限),送入
        時每月不得超過 3  件,檢查時須浸水,再行脫水處理,同時寄
        入之飲食與物品應分別裝袋處理,以防衣物滲入油水。
      2.沐浴乳、洗髮精、洗面乳每月各 1  件(需透明瓶裝及液體),
        透明狀肥皂 3  塊。
      3.冬季得寄入毛料背心 2  件,款式以無拉鍊、無領、單層、素面
        素色為限。睡衣 2  套,款式:上衣前開扣、國民領或襯衫領,
        褲頭鬆緊帶,單層、素面素色為限。
      4.眼鏡,以塑膠鏡框及安全鏡片為原則。
      5.柺杖。
      6.藥品,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等。
      7.收容人出監前得依季節寄入衣服、褲子、外套,款式以單層、素
        面素色為限,每人以 1  套為限。
      8.其他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
        數量之必需物品。
      9.送入書籍雜誌以 3  本為限,封面或內頁須註明收容人刑號及姓
        名,如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影響戒護安全者,不許送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2
二、為防止夾藏、夾帶或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及維護監獄紀
    律,送入飲食、必需物品及圖書雜誌之限制如下:
(一)送入飲食之規定:
      1.送入之飲食,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含有酒精、中藥成分及未經煮熟或未解凍之飲食,不許送入。
      3.送入之飲食均須切、剁或剝開,始可送入。
      4.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例如:
     (1)主食類:如米、麥類製品。
     (2)沖泡類:如鹽、糖、奶粉、咖啡、茶葉等。
     (3)結晶狀、粉狀、淹漬、流質、加工及冰凍等食物。
     (4)蛋類製品(滷蛋除外,但須切成4等分)。
     (5)未經切、剁之魚、肉類、內臟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等,但由送
          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7)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8)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必要時須去皮或種子)後可准予送入。
     (9)寄入之飲食若撒有不明粉末者,不得寄入。
    (10)為避免影響寄入飲食之美味,菜餚以乾燥(無湯汁)易食為限
          。
    (11)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12)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檢查人員告知
          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二)收容人須事先打報告經核准後,送入必需物品之規定:
      1.由接見窗口送入之物品:
     (1)內衣(以白色無領為限)、內褲、毛巾(素面素色為限),送
          入時每月不得超過 3  件,檢查時須浸水,再行脫水處理,同
          時寄入之飲食與物品應分別裝袋處理,以防衣物滲入油水。
     (2)沐浴乳、洗髮精、洗面乳每月各 1  件(需透明瓶裝及液體)
          ,透明狀肥皂 3  塊。
     (3)冬季得寄入毛料背心 2  件,款式以無拉鍊、無領、單層、素
          面素色為限。睡衣 2  套,款式:上衣前開扣、國民領或襯衫
          領,褲頭鬆緊帶,單層、素面素色為限。
      2.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之物品:
     (1)眼鏡,以塑膠鏡框及安全鏡片為原則。
     (2)柺杖。
     (3)藥品,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等。
     (4)收容人出監前得依季節寄入衣服、褲子、外套,款式以單層、
          素面素色為限,每人以 1  套為限。
     (5)棉被胎、枕頭等視寄入物之材質拆開檢查之;單層素色被、床
          單、毯及襪子等浸水檢查之。
     (6)牙膏、牙刷、墨汁、墨水送入時數量每月不得超過 3  件,每
          次送入信封不得超過 50 張、信紙不得超過 100  張。
(三)送入圖書雜誌之規定
      書籍、雜誌最多 3  本,封面或內頁須註明收容人刑號及姓名,如
      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影響戒護安全者,不許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