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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8
八、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但未受違規處分僅予以扣減分數者,於簽
    准當月扣減分數,次月得回復扣減前之分數。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8
八、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但未受違規處分僅予以扣減分數者,於簽
    准當月扣減分數,次月得回復扣減前之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