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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戒護奔喪(探視)時,不得應受刑人請求,任意變更原經核准之奔
      喪地點,如確有需要,須先報經典獄長核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
11
十一、戒護奔喪(探視)時,不得應受刑人請求,任意變更原經核准之奔
      喪地點,如確有需要,須先報經典獄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