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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25
二十五、前項賠償之國內圖書資料應於借期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國外圖書
        資料應於四個月內,購得賠償之,若屬無法購得時,則應一個月
        內繳清賠償金。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27
二十七、前項賠償之國內圖書資料應於借期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國外圖書
        資料應於四個月內,購得賠償之,若屬無法購得時,則應一個月
        內繳清賠償金。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29
廿九、前項賠償之國內圖書資料應於借期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國外圖書資
      料應於四個月內,購得賠償之,若屬無法購得時,則應一個月內繳
      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