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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4
四、本小組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小組應由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票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受訓人員
    受訓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
四、本小組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小組應由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票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學員受訓
    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
    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4
四、本委員會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
    票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學員
    受訓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