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小組應由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票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受訓人員 受訓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四、本小組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小組應由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票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學員受訓 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 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之。
四、本委員會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 票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學員 受訓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