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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副署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組長、綜
    合規劃副組長、秘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外,並得由署
    長指定本中心人員一至五人為委員。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3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副署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組長、綜
    合規劃副組長、秘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外,並得由署
    長指定本中心人員一至五人為委員。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三、本委員會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組長、綜合規劃副組長、秘
    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並得由署長指定教輔人員一至
    四人為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