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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9
九、受訓人員測驗時,不得有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受訓人員於測
    驗過程中,如有需協助之事項,應舉手等待監考人員回應處理。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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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於測驗過程中,如有需協助之事項,應舉手等待監考人員回應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