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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6
六、受訓人員應憑學員證入場參加測驗,並置於桌面右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查核。交卷時應將個人用具及學員證一併帶離試場。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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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應憑學員證入場參加測驗,並置於桌面右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
    核對。交卷時應將個人用具及學員證一併帶離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