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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4
四、受訓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位表就座,測驗時間開始後十分
    鐘內,得准入場,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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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編號就座。測驗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
    ,得准入場參加測驗。逾時不得參加測驗,且該科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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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科測驗須滿三十分鐘,始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者,一律至指定地
    點休憩。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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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應準時到達試場,入場後應即按號就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