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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3
三、受訓人員應於指定之試場應試,並於各節考試開始前,於試場外簽到
    。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2
二、學員請於各節考試開始前,於試場外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