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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23
二十三、辦理試務人員及受訓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及誠實原則,遵守本試
        務須知,違者按情節輕重依本須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23
二十三、辦理試務人員及受訓學員應本公平、公正及誠實原則,遵守本試
        務須知,違者按情節輕重依本須知及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