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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22
二十二、受訓人員未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或書寫不應有之文字、符號,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22
二十二、學員未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或書寫不應有之文字、符號,致不
        能正確計分時,由學員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