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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21
二十一、使用電子計算機評閱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於試卷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學號或
          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卷報請本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核定
          後,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六)因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本署影印該試卷,影印本上註明
          原因並簽章,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
          。處理結果併同原試卷辦理試卷歸檔。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18
十八、使用電子計算機評閱遇有異常之答題卡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於答題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學號或
        答案者,列冊併同原答題卡報請學員輔導委員會核定後,以零分
        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答題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六)因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
        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本署人力培育科影印該卡,影印本上
        註明原因並簽章,報請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
        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核閱後,併同原試卡辦理試卷歸
        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