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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20
二十、評閱試卷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依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一)試卷上有作弊嫌疑或內容有其他疑義者。
  (二)違反本須知規定,未經當場發現者。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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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評閱答題卷(卡)發現下列情事時,應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議處:
  (一)答題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學員學號者。
  (二)答題卷(卡)上有潛通關節或作弊嫌疑者。
  (三)答題卷(卡)內容有其他疑義者。
  (四)違反試場規定,未經當場發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