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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8
十八、測驗時應考人疑有違反本試務規定之情事,違規事證未臻明確者,
      監考人員得變更其應試座位、限制其應試方式或採取其他必要的保
      全措施後,許其繼續應試,並記明於測驗異常情事紀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