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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7
十七、受訓人員違反本試務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考
      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
  (二)監考人員應製作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由違規人簽名確認
        ,併同當場查獲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袋。
  (三)違規人拒絕簽名者,應於陳述意見欄註明其事由。
  (四)上開違規處分,以書面通知違規人。
  (五)凡經扣考者,即不得繼續參加測驗,其已考畢之成績不予計分。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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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監考人員發現學員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試務須知處理。
      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參加測驗。對扣考或扣分者,監考人員應填
      寫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由違規學員簽名後,併同當場查獲
      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袋,由綜合規劃組人力培
      育科提交學員輔導委員會議處後,送請署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