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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
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受訓人員測驗相關事宜,
    訂定本試務須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
    員類科錄取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之學科測驗,特訂定本試務須
    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使受訓學員在試場內應遵守事
    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