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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5
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5
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5
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