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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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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