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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增進學員相互間之認識,及交換工作經驗,舉行自我介紹。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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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增進學員相互間之認識,及交換工作經驗,舉行自我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