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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 4
四、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由帶班教輔人員批閱,列入操行成績。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4
四、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由帶班教輔人員批閱,列入操行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