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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 3
三、要領:
(一)受訓人員發表學習心得、提出建議事項時,均應心平氣和、坦白真
      誠,並須破除成見,不得惡意攻訐。
(二)教輔人員應設法了解受訓人員,發掘問題,並給予適當指導。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3
三、要領:
(一)學員發表學習心得、提出建議事項時,均應心平氣和、坦白真誠,
      並須破除成見,不得惡意攻訐。
(二)教輔人員應設法了解學員,發掘問題,並給予適當指導。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三、要領:
(一)學員自我檢討、提出建議事項時,均應心平氣和、坦白真誠。
(二)教輔人員應設法了解學員,發掘問題,並給予適當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