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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7
七、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核低其操行、教
    化分數 0.1  至 0.4  分,但核低分數仍不得低於起分;經考核表現
    良好,有具體事證者,得回復至原有分數,不受第十二點附表之進分
    限制。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7
七、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核低其操行、教
    化分數 0.1  至 0.4  分,但核低分數仍不得低於起分;經考核表現
    良好,有具體事證者,得回復至原有分數,不受第十二點附表之進分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