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核低其操行、教 化分數 0.1 至 0.4 分,但核低分數仍不得低於起分;經考核表現 良好,有具體事證者,得回復至原有分數,不受第十二點附表之進分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