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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5
五、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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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