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05: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5
五、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5
五、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
    停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