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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 4
四、獎勵方式:
(一)獎狀: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二十點時,教誨師檢附
      統計表及相關資料,簽請提報頒發獎狀一幀,以資鼓勵。
(二)加分: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十點時,教誨師檢附統
      計表及相關資料,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以資鼓勵。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4
四、獎勵方式:
(一)獎狀: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二十點時,教誨師檢附
      統計表及相關資料,簽請提報頒發獎狀一幀,以資鼓勵。
(二)加分: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十點時,教誨師檢附統
      計表及相關資料,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以資鼓勵。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4
四、獎勵方式:
(一)獎狀: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二十點時,教誨師檢附
      統計表及相關資料,簽請提報頒發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二)加分: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十點時,教誨師檢附統
      計表及相關資料,加累進處遇總分 0.2  分,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