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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獎狀頒發要點 3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作業成績優良,發給作業獎狀者,
    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各單位之獎勵比例分二類:第一類為炊場、營繕、園藝、合作社、
      科室雜役等,以各單位總人數十分之一計算。第二類為作業工場單
      位,以各單位總人數五十名以內一名,超過五十名提報二名為限,
      工場同時辦理委託加工及自營作業者增提一名。
(二)受獎之受刑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六個月以上(隔離舍、
      獨居舍、待配考核者,未參加作業期間除外),並於一年內未因違
      規而有扣分或核低成績分數之記錄,且作業成績優良者。
(三)作業獎狀發給採每年度核發乙次。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廿日以前
      ,將獎勵名單經管教小組審查通過後,簽報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
      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
(四)全年度頒發作業獎狀人數,不得超過全年全監收容平均總人數百分
      之五。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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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作業成績優良,發給作業獎狀者,
    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各單位之獎勵比例分二類:第一類為炊場、營繕、園藝、合作社、
      科室雜役等,以各單位總人數十分之一計算。第二類為作業工場單
      位,以各單位總人數五十名以內一名,超過五十名提報二名為限,
      工場同時辦理委託加工及自營作業者增提一名。
(二)受獎之受刑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六個月以上(隔離舍、
      獨居舍、待配考核者,未參加作業期間除外),並於一年內未因違
      規而有扣分或核低成績分數之記錄,且作業成績優良者。
(三)作業獎狀發給採每年度核發乙次。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廿日以前
      ,將獎勵名單經管教小組審查通過後,簽報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
      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
(四)全年度頒發作業獎狀人數,不得超過全年全監收容平均總人數百分
      之五。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3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作業成績優良,發給作業獎狀者,
    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各單位之獎勵比例分二類:第一類為炊場、營繕、園藝、合作社、
      科室雜役等,以各單位總人數十分之一計算。第二類為作業工場單
      位,以各單位總人數五十名以內一名,超過五十名提報二名為限。
(二)受獎之受刑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六個月以上(隔離舍、
      獨居舍、待配考核者,未參加作業期間除外),並於一年內未因違
      規而有扣分或核低成績分數之記錄,且作業成績優良者。
(三)作業獎狀發給採每年度核發乙次。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廿日以前
      ,將獎勵名單經管教小組審查通過後,簽報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
      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
(四)全年度頒發作業獎狀人數,不得超過全年全監收容平均總人數百分
      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