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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獎狀頒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臺東看守所、臺東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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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在監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至第三及第五至第七款行為
    之一,依照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發給獎狀者,隨時請獎。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作業成績優良,發給作業獎狀者,
    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各單位之獎勵比例分二類:第一類為炊場、營繕、園藝、合作社、
      科室雜役等,以各單位總人數十分之一計算。第二類為作業工場單
      位,以各單位總人數五十名以內一名,超過五十名提報二名為限,
      工場同時辦理委託加工及自營作業者增提一名。
(二)受獎之受刑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六個月以上(隔離舍、
      獨居舍、待配考核者,未參加作業期間除外),並於一年內未因違
      規而有扣分或核低成績分數之記錄,且作業成績優良者。
(三)作業獎狀發給採每年度核發乙次。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廿日以前
      ,將獎勵名單經管教小組審查通過後,簽報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
      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
(四)全年度頒發作業獎狀人數,不得超過全年全監收容平均總人數百分
      之五。
四、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八款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發
    給教化獎狀者,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參加東區矯正機關春、秋季藝文比賽成績榮獲前五名者。
(二)參加監外徵文、書法、漫畫或繪畫等比賽獲獎,足以增進本監榮譽
      者。
(三)為鼓勵本監收容人積極參與各項教化活動,凡參加競賽活動者(含
      監內、外活動)、非競賽表演性活動者、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
      雙月刊未經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
      通過者、短期訓練班(如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等)
      表現優異者,符合前揭任一活動項目者,計以一點數,累計達二十
      點以上時,教誨師檢附統計表及相關資料,簽報頒發獎狀。